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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1993年10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4年3月开始律师执业,先后执业于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宁德中流律师事务所、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现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从业二十多年来,办理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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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合伙人 保险如何赔

来源:福建屏南律师网  作者:福建律师  时间: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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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西一基层保险公司遇到一起赔案:保险车辆肇事造成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死亡,就保险如何赔偿,有关各方意见不一,至今不能结案。被保险人撞了合伙人 4月1日,由约定驾驶员王辉(系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驾驶一辆中巴车(该保险标的出险后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中已说明,由王辉和其堂兄王生合伙购买),自县城至某乡,途经一村路口,随车售票员王生先招揽旅客而下车打手势示意倒车,王辉在未察明车尾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不慎将王生当场碰压致重伤,肇事后,王辉即驾车送其去抢救,王生因伤势过重,途中死亡。

  当地交警部门依法裁定王辉、王生各负同等责任,即王辉负责赔偿2.3万元。

  该赔不该赔

  之后,王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三者责任险1.15万元。对王辉的索赂申请,当她保险公司内部意见有两种:

  一是认为应当拒赔。理由是《机动车辆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对“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王生是被保险入王辉的合伙人,对保险标的具法律认可的可保利益,视为共同被保险人之—,构成责任免除对象的范围之列。

  另一种意见是认为该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指的是在保险事故使其财产、责任利益或人身受到损失时,按照保险各同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又一方主体,并应是权利主体。王生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又一方主体,因而他没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他的死亡损失属保险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的范围之列。

  “半个”被保险人 而王辉认为保险公司应赔偿2.3万元的50%,即赔偿1.15万元。理由是该保险标的由其本人与王生合伙购买并经营,他们对该车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责任,该车肇事时,王生对该车造成的民事赔偿只负有一半责任。也就是说,在认可王生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前提下,王生也只是以“半个”被保险人身份存在。同样,王生也构成了“半个”第三者,即王生是以非独立的被保险人和非独立的第三者双重身份存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被保险人王辉应负赔偿给非完全的第三者王生死亡损失费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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