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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1993年10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4年3月开始律师执业,先后执业于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宁德中流律师事务所、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现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从业二十多年来,办理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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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当消极机械地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不应当盲目进行重新鉴定、而把神圣的审判权拱

来源:福建屏南律师网  作者:福建律师  时间:2017-11-21

民事诉讼中,对专门性问题法官难以进行鉴别判断时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意见的性质,即鉴定意见的本质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鉴定意见仅仅是一家之言,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

既然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仅仅是一家之言,那么就不能消极机械地依赖鉴定意见,而应当积极主动地对鉴定意见予以分析审查。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盲目依赖司法鉴定意见,而忽视鉴定意见的“个人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个人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甚至有些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敬而远之,不去研究不去学习,当出现两个不同的鉴定意见时不去分析判断,而直接进行重新鉴定,消极机械地依赖、等待鉴定机构给判断出意见。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法官把神圣的审判权交给司法鉴定机构,滥用司法鉴定意见,既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对案件当事人严重不负责。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谈点粗浅意见,以求抛砖引玉。

基本案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膝闭合型损伤、后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髌骨损伤。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甲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7.6%,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另行委托乙鉴定机构鉴定,乙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损伤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规定“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原告的伤残等级应当适用该条款进行鉴定,而不能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进行鉴定;同时乙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未经手术治疗,甲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将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提交法院并申请重新鉴定。面对两份鉴定意见截然相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审判人员决定委托第三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拟采用第三家鉴定机构意见。

笔者认为,法院进行重新鉴定是错误的,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明显错误。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规定“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受伤者的损伤为“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而原告损伤为“左膝闭合型损伤;后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髌骨挫伤”,原告的损伤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规定的损伤多出了两处:左膝闭合型损伤、髌骨挫伤。显然,原告的损伤不能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进行鉴定,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明显错误。

二、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

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看,法院准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条文只有以下两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但是,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明显错误,并且没有证据反驳甲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的条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重新鉴定。

三、两份鉴定意见的争议焦点是适用法律规范争议而不是对事实的争议,不属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对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该两条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即属于案件事实范畴。

对于原告的损伤后果事实双方并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伤残等级鉴定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还是应当适用第5.10.6.11)条?显然,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实质是如何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款,而不是对 “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即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仅是对适用法律规范有争议。适用规范争议不属于法定的司法鉴定对象。 

四、两份鉴定意见的分歧可以凭法官的直观、直觉、逻辑推理、文化法律知识进行鉴别判断,无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无须进行司法鉴定。

“1+1=?”这个问题虽然属于数学领域问题,但是常人都能够做出“1+1=2”判断,无须数学家来“鉴定”。同理,司法鉴定领域问题也并非全部都需要专业的鉴定人来进行鉴别和判断,有些问题常人也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对于两份鉴定意见的分歧,常人就可以进行鉴别判断。

(一)根据一般人的常识,足以判断保险公司委托的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错误。

保险公司委托的乙鉴定机构认为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但是该条的内容是“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而原告的损伤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规定的损伤多出了两处:左膝闭合型损伤;髌骨挫伤。显然,原告的损伤不能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6)条进行鉴定,在这个问题上只需要一般人的常识就可以进行判断,无须专业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根据一般人的常识,足以判断出甲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正确的。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左膝闭合型损伤、后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髌骨损伤,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7.6%,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6.3条规定:“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原告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7.6%,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就可以判断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甲鉴定机构的鉴定是正确的。

既然根据一般人的常识都能够判断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谁是谁非,那么身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律人——法官就更有能力自行进行判断,根本无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无须借助鉴定。

五、对甲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甲鉴定机构受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程序合法;该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原告左膝闭合型损伤、后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髌骨损伤,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7.6%,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认定原告十级伤残,适用依据正确。因此,依法应当采信甲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

以上五个方面分析可知,这起案件法院进行重新鉴定是错误的。法院重新鉴定,使当事人无端陷入不必要的讼累、案件久拖难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高低之分,况且就现状来看,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不少业务不精、道德败坏的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受贿索贿的现象大量存在,错误鉴定大量存在。因此,即使是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应当直接采用,法官仍然还要凭自己的直观、直觉、法律文化知识、逻辑推理等主观能动性对争议问题、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在两份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知两家鉴定机构鉴定人到庭当面相互辩论对质,同时对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质问,这样就会使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不当之处充分暴露。只要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审查鉴定意见,就不难做出正确判断。法官消极被动地依赖鉴定机构给意见、盲目进行重新鉴定、片面采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意见,是在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漠视当事人利益,是放弃审判权的行为,更是对庄严神圣审判权的亵渎。

                                

                                                                                                                                                         孙 翔

                                                                                                                                                     201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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