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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1993年10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4年3月开始律师执业,先后执业于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宁德中流律师事务所、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现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从业二十多年来,办理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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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建议

来源:福建屏南律师网  作者:福建律师  时间:2015-03-25

随着医疗事故纠纷的不断增多,直接导致损害赔偿成了医患之间不可回避的难题。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差较多。如按照《条例》,对误工费最高赔偿额为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5倍要低2倍;患者死亡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最多仅为6年内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倍;患者残疾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最多仅为3年内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赔偿10倍到20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6年,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残疾补助金最高可达33年。这种“重残轻亡”的赔偿导向不利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和维护。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笔者建议:

  制定出台《医疗损害赔偿法》。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鉴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过于原则和模糊,不利于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对于患者生命健康权和医疗机构行医权的保护。二是协调它与《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应属于民事法学范畴,主要涉及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制度。

  健全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精神,在发生侵权行为的场合,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然而,《条例》第50条关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是有限的,并不是全部的赔偿。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事故责任险、医疗企业税后利润依法定比例提取以及社会各界捐资等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金的问题,以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医疗保险责任制度。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是客观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额在不断增加,为确保损害赔偿能够实现以及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投保医疗责任险不仅分散医疗风险,消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而且使患者遭遇医疗损害时能得到公正的补偿,快速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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