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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1993年10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4年3月开始律师执业,先后执业于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宁德中流律师事务所、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现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从业二十多年来,办理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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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财产三步走

来源:福建屏南律师网  作者:福建律师  时间:2015-03-25

导读:现在,社会上随着人们理念的开放,同居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在大学期间就有好多同居的,在社会上就更多了。如果同居一段时间两个人结婚,那么,就没有什么问题,即使婚后有问题,也是依据《婚姻法》调整。那么,如果两个人同居一段时间没有结婚,而是选择解除同居关系,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同居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人民法院受理同居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先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然后才对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共同财产的认定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分割同居财产的步骤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1、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3、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4、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总之,同居财产按照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的原则来分割。另外,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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