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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本科,1993年10月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3月开始专职律师执业,先后执业于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现为福建仕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至今将近三十年,担任过多家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常年...【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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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原创  作者:孙翔  时间:2022-08-30

违章停车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下面结合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回放:

李某工作单位在城市道路旁,道路边上划有停车泊位,李某上班前将小轿车驶入停车位,由于停车位右后方放置有障碍物,车辆没有完全驶入停车位,左后轮位于停车位线外。李某停车后到单位不久,就收到交管12123平台发送的信息:“……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李某收到信息后,立即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当天晚上,交管12123平台又给李某发送信息:“你的小型车辆……的违法行为。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分歧意见:

李某认为:其违章停车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交警执法尺度不一,执法随意,白天晚上的两条信息处理意见不一样。

交警认为:李某没有按规定停放车辆,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律师说法: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现场照片,李某的车辆仅仅左后轮在停车位线外,车身大部分都在停车位内,不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况且停放时间短,在收到交管12123平台的信息后李某立即纠正不当停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条文规定,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章停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条件。虽然李某车辆左后轮在停车位线内,但是不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显然,交管部门如果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福建仕广律师事务所  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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