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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翔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本科,1993年10月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3月开始专职律师执业,先后执业于福建省屏南县律师事务所、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现为福建仕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至今将近三十年,担任过多家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常年...【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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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付的律师费,让对方来承担

来源:原创  作者:孙翔  时间:2022-08-30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人负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对方承担。本文结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相关案例、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就律师费承担的一些具体情形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友情提示:本文仅针对律师的收费,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律师费承担情形。

(一)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聘请律师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债务人承担律师费。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聘请律师行使撤销权是必要的,产生的律师费是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三)担保权纠纷案件,保证人承担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债权人聘请律师追债,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属于保证的范围,应当由保证人承担。

(四)人脸信息侵权案件,信息处理者承担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该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承担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根据该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六)商标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承担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根据该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七)专利权侵权案件,侵权人承担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包括了律师费,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律师费。

(八)网络侵权案件,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根据该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九)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十)不正当竞争案件,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侵权人的合理开支包括了律师费,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律师费。

(十一)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律师费。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被告滥用权利,应当赔偿原告的律师费。

(十二)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应当承担无过错方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最高法院民一庭相关观点的律师费承担情形。

一)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是由于债务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所致,债权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债务人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二)合同约定债权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承担,虽然债权人未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但提交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债权人的律师费。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67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昊天公司申请再审称,……枣阳农商行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不应当要求昊天公司承担律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枣阳农商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枣阳农商行为实现合同目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昊天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律师费的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虽然债权人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但提供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且该协议已部分履行,律师费系债权人必须负担的成本,应由债务人承担。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李强、吴晓光与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合同约定律师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虽然债权人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亦未提供银行流水,但是提交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债权人的律师费。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68号民事裁定书【世航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郭希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90万元律师费应否支持的问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保证人对该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世航一号对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合同依据。在上述费用符合《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且律师事务所没有放弃因被申请人经济困难未付部分律师费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依据代理合同判决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并无不当。
    (五)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致使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承担。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对债权人的有关诉讼请求已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款年利率上限支持后,对债权人关于超过该年利率上限的律师费、诉讼费仍应由债务人承担的主张,可予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文章节选: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相反,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作者:福建仕广律师事务所  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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